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分散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武汉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武大采购字〔2023〕2号)、《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及验收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5〕4号)、《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软件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大网信字〔2024〕3号)和《药学院关于成立货物服务分散采购评审小组的通知》(武大药院函〔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涉及的分散采购包括:
1. 行政及其他用途,预算额度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
2. 教学用途,预算额度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采购;
3. 科研用途,预算额度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采购;预算额度5万元以下、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货物;预算额度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试剂类采购。
以上各类分散采购均纳入学校分散采购备案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需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
1. 行政及其他用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全年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 教学用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全年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 科研用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全年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四条 学院各类分散采购项目要明确经费预算、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内容,履行相应的论证、决策程序后,由采购负责人在学校分散采购备案平台提交申请,经学院行政副院长审核后发布竞价公告。
第五条 采购需求的设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品或者供应商;
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成交条件;
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条 竞价结束后,采购负责人根据下列条件对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进行初审。
1. 采购需求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
2. 相应产品品牌有2个及以上。
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21〕5号)执行。
第七条 初审合格的采购项目,由采购负责人联系学院分散采购评审小组秘书,提交学院分散采购评审会议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分散采购评审会议的评委原则上由5人组成,由学院行政副院长、学院纪检员、3名专业评委构成,学院行政副院长任组长。
第九条 学院分散采购评审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1. 采购负责人介绍采购需求及供应商相关情况;
2. 评委讨论与质询;
3.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采购价格;
4. 填写《分散采购项目评审记录表》,评委签字并盖学院公章。
第十条 根据分散采购评审会议的评审结论,采购负责人在分散采购备案平台提交采购结果,经学院行政副院长审核通过后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 成交公告期间如无质疑事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后继的验收、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学院分散采购项目中,出现故意拆分、规避集中采购,串通供应商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采购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汉大学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